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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附件4之二
来源:院办公室  作者:院办公室  时间:2003-04-25 13:00:00
第四章  收入与分配的管理
   
    第十四条  收入是我院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依法取得的非偿还性资金。它包括财政补助收入(含教育事业费拨款、科研经费拨款、其他经费拨款)、上级补助收入、事业收入(含教学收入、科研收入)、经营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我院的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院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由财务处负责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各部门的收入必须向院领导和财务处如实报告,不得任意收支、隐瞒和截留,严禁公款私存和私设“小金库”;凡对学院隐瞒收入的部门或个人,一经查出,将严肃处理。
    第十六条  全院所有的经济收入必须使用财务处提供的收据,并加财务专用章。使用时到财务处登记领取,用完时交财务处结算,并将存根交财务处。
    第十七条  各项收费标准必须严格执行省物价局和中国人民银行核定的收费标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提高和降低。
    第十八条  各部门举办的计划外培训班,如函授班、夜大班、辅导班、短训班、研究生班等必须向财务处报送学生花名册。
    第十九条  各项收入的提留与分配按学院制订的其他相关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支出管理

    第二十条  支出是指我院为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它包括事业支出、经营支出、对附属单位补助支出和上缴上级支出。我院支出应本着“量入为出、勤俭节约、收支平衡和略有节余”的原则。各项支出范围和标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一条  我院财务在实行民主管理和集体研究的基础上,坚持“一支笔”签字制度。即实行主管财务的院领导“一支笔”签字;每年各部门的包干经费也实行“一支笔”签字制度,且只能指定一名主要负责人签字。其他人员签字无效。
第二十二条  职工出差住宿费开支标准
(一)职工出差每人每天住宿费标准如下:
级       别    一 般 地 区(含县内)    特 殊 地 区    北 京
    县(市) 及其以下(元)    市、地以上(元)    深圳、珠海、 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元)   
正副院级领导、被聘任或任命的正教授及相当以上职务或技术职称的人员 。    200    300    400    一律住北京联络处
正副处长、副教授及相当职务或技术职称的人员。    80    120    160   
其余人员    60    100    140   
(二)职工因公出差按上述标准凭住宿费发票报销,节约归公,超支自理。
(三)职工参加人民银行系统内部召开的会议或培训统一安排住宿的,凭会议或培训通知和住宿费发票按实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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