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通知公告 正文
规章制度.附件4之三
来源:院办公室  作者:院办公室  时间:2003-04-25 13:00:00
第二十四条 职工出差伙食补助费
 (一)职工的出差伙食补助费,不分途中和住勤,每人每天补助标准为:到外省出差的,一般地区20元(在省内有住宿的,应按省内外不同标准,分段计算),特殊地区25元(指深圳、珠海、厦门、汕头市和海南省等,下同),按在特殊地区的实际住宿天数计发伙食补助费,在途期间按一般地区标准计发伙食补助费。在省内出差的不分市、地、县每人每天补助15元。夜间乘坐长途汽车、轮船最低一级舱位(统舱)超过6小时的,每人每夜加发一天伙食补助费。
   (二)职工到外地参加各种会议,只报销通知书上所注明的费用,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会议期间伙食费由主办单位负担或已包到住宿费、会务费、资料费中的,与人员不得再报销伙食补助费。确需报销伙食补助费的,与会人员需出示会议主办单位的伙食费自理证明。                                              
   (三)职工趁出差、监考和调动工作之便,事先经单位领导批准就近回家探亲办事的,其绕道车船费由个人自理,绕道期间不得报销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四)职工出差期间,因非工作需要参观游览的一切费用,均由个人自理。    
    (五)业余教育讲课和监考人员的伙食补助费标准按正常出差标准报销,并报销往返各一天的市内交通费(20元),住宿费标准不得超出第二十二条(一)款规定的限额,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监考人员报销由业余教育部负责人签字。
(六)出差人员报销时须填写差旅费报销单,差旅费报销单先由财务处有关人员审核签字后,再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
(七)预借差旅费必须控制限额,各部门对出差人员应明确任务和天数,财务处根据其实际需要,计算出所需差旅费限额,方可借支。
    (八)出差人员返回后7天内必须向财务处报帐,逾期不报者,由财务处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第二十五条  职工探亲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职工进修、培训、调研及挂职锻炼按《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教职工进修、培训、调研及挂职锻炼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招待费食宿费标准按我院《接待来宾就餐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单位正式职工因病住院,可公费看望两次(看望非本单位职工费用由经办人自理),分别是:
(一)院领导、工会和人事处可代表学院看望一次,费用限定在100元以内,超出部分由经办人自理。
(二)住院职工所在部门看望一次,费用限定在100元以内,超出部分由经办人自理。
    第二十九条  电话费管理按《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通讯工具管理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图书购置费管理:购书发票须附有“清单”。 “清单”上必须具备购书目录、数量、单价、金额和合计等内容。发票和“清单”须经书库收书人、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后方可报销。图书馆在郑州市一次购书在5000元以内的,由信息部负责人签字;在郑州市一次购书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到外地购书和购买字画、陈列品均由主管财务的院领导签字。  
第三十一条  报销发票及其它原始凭证:凡报销的发票和其它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内容齐全,即必须有凭证名称、填制日期、接收单位名称、经济业务内容、数量、单价、金额、大小写相符、填制单位及人员盖章和签名等,并且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和有关领导签字,注明用途。如发票不符合规定,财务人员拒绝付款。对于在报销凭证上面涂改、伪造和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除追究当事人的经济责任外,还要追究有关行政或法律责任。
打印此文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