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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附件5之二
来源:院办公室  作者:院办公室  时间:2003-04-25 13:00:00
第五章  采购程序

第十二条  采购金额较大,需要招标的采购项目由管理小组组织办公室、财务处、行政处、使用部门人员(各派一人)和有关技术人员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负责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或招标书等,办理具体招标事宜。采购金额较小,不需要招标的采购项目由管理小组组织办公室、财务处、行政处、使用部门人员(各派一人)和有关技术人员通过询价采购。
第十三条  在采购过程中,由管理小组在充分调查、询价和对比的基础上选择三家以上符合资质条件且信誉度较好的供应商,进行综合对比,选定满足采购条件的供应商。
第十四条  供应商确定后,由管理小组组织有关人员与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采购同必须载明货物(工程或服务)的类别、品名、产地、规格、质量要求、单价、数量、交货地点和方式,验收标准及签证、付款方式、售后服务内容、保修期限、明确违约及赔偿责任等内容。
第十五条  采购项目结束后,由采购管理小组组织有关人员,按合同条款进行验收,并按规定移交给固定资产管理部门,财务处及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对采购形成的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及时进行帐务核算,使用部门按规定向固定资产管理部门领用。

第六章  采购的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纪检、审计部门依照本细则规定,对采购活动进行监督和检查。检查内容包括:
(一)采购方式和程序是否符合本细则的有关规定;
(二)采购活动是否按照采购计划进行;
(三)采购项目是否符合财务预算管理的要求;
(四)采购合同履行情况。
被检查的部门和个人应积极配合,如实反映情况,提供真实的资料,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检查。
第十七条  监督检查中发现采购活动严重违反规定,可能给学院造成损害或导致采购无效的,应责令停止采购,并及时作出处理。
第十八条  采购部门在履行合同中,因供应商违约,应严格按合同确立的条款追究供应商的违约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有权对采购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投诉、举报。审计部门对投诉、举报的问题应及时进行调查核实和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追究直接责任人和其他责任人的责任,并视情节给予必要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一)应当采用招标方式而未采用造成损失的;
(二)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三)与供应商相互串通的;
(四)拒绝监督部门检查或不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采购过程中有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及泄密行为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试行)》(银郑院[2001]49号文件)废止。以前有关规定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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