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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附件6
来源:院办公室  作者:院办公室  时间:2003-04-25 13:00:00
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基建财务管理办法(讨论稿)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基建财务管理工作,保证基建项目所需资金的正常有序供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保护学院财产的安全完整,根据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建财务管理是学院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必须遵守国家基建财务管理和学院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基建项目经可行性论证后,按学院有关规定进行招标工作。工程招标合同一经签订,要严格履行合同,所有基建项目,项目负责人要与学院签订项目责任书。
第四条  按照财务收支规定,所有基建项目必须落实资金来源后方可办理支出手续。
第五条  根据财务管理的要求和资金支付的要求基建部门必须向财务处提供以下资料:
(一)总行签发的可行性研究批复、工程初步设计批复;
(二)年度基建投资计划;
(三)施工招标文件;
(四)开工报告;
(五)设计合同、施工合同、监理合同;
(六)工程进度报表;
(七)竣工报告。
第六条  基建财务收入管理
(一)资金到位后,按资金来源渠道、工程项目分别入帐不得相互挪用。
(二)基建收入包括材料处理收入、拆旧工程收入等,要及时上缴,不得擅自挪用、拖欠。
第七条  基建财务支出管理
(一)基建支出审批程序按照财基字[1998]4号、豫财基字[1999]3号文件规定,参照《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财务管理制度》、《中国人民银行郑州培训学院采购管理实施细则》执行。
(二)工程正常经费的拨付:基建管理部门事前须向财务处提供施工进度及资金需求月报表(每月25日前),财务处根据合同审核后,按实际进度办理拨款手续。
(三)严禁工程超预算。
第八条  基建管理费的管理
(一)按照河南省政府有关文件规定,建设单位基建管理费实行“比例控制,据实列支”的管理制度。
(二)基建管理费开支范围包括办公费、差旅费、图纸资料费等。
(三)各项开支必须按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和学院财务管理规定办理。
第九条  往来款项的管理:往来款项按照会计制度规定和学院的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办理,各项借款单位负责人和经办人员应及时清算。
第十条  对于已竣工的工程项目,基建管理部门应及时作出竣工决算,经审计后由财务处按规定拨付剩余款项。
第十一条  项目在竣工验收后,基建管理部门在3个月以内提供项目竣工报告并列出清单,经按规定程序验收后,办理固定资产增加手续。
第十二条  对于已拆除的房屋和建筑物,基建管理部门应列出清单,按我院固定资产报损、报废的有关规定,办理有关手续。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私自处理、报损、报废固定资产。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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